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督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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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督158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督158号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杨某交纳物业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吉0282民督15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中提出其不给付物业费是由于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吉0282民督15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桦甸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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