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王红燕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85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85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继国、王红燕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王洪诚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执行人:王红燕,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立,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洪诚,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与被执行人王洪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2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洪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赔偿款173937.05元。因被执行人王洪诚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王洪诚有银行存款6161元,已予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洪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洪诚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继国、王红燕、王海燕、王金生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8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天宝书 记 员 罗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某2、周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5318号 下一篇 胡德成、赵华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1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