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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宝、江智华与陆顺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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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021号
  • 案件名称

    江伟宝、江智华与陆顺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伟宝;江智华;陆顺英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1,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2,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193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纪某某(系陆某某之女),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某1、江某2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1、江某2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1、江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1、江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0元,由上诉人江某1、江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李 彦审 判 员  王江峰法官助理  乔 艺书 记 员  莫莉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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