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鹏、博白县那卜镇达旺养殖场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桂0923执92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925号之二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鹏、博白县那卜镇达旺养殖场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鹏;博白县那卜镇达旺养殖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9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东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X197638922。法定代表人:刘运来,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卢鹏。被执行人:博白县那卜镇达旺养殖场,住所地: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瓦屋队。注册号:450923600283709。经营者:卢鹏。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鹏、博白县那卜镇达旺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2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7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5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卢鹏所有的佳美牌(车牌号码:桂K×××××;车辆类型:K33)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因车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卢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5)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韦素敏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