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化、樊文民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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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38号案件名称
张敬化、樊文民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敬化;樊文民;樊明明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38号原告:张敬化,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樊文民,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樊明明,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敬化与被告樊文民、樊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敬化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化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化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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