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0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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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084号之一案件名称
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文;赵琼益;谭建华;刘小燕;陈贻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东阳商街12栋。法定代表人:车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赵琼益,女,1983年7月11日生,土家族,湖南桑植县人。被执行人:谭建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贻伟,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人。申请执行人茶陵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建文、赵琼益、谭建华、刘小燕、陈贻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湘0224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执行人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文、赵琼益、谭建华、刘小燕、陈贻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08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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