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林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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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38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林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林某某;崔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3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西市区建新西里15-1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单位员工。被告:林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被告林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1.62元,减半收取计1,79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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