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民、焦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1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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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1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永民、焦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永民;焦春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曹永民,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春丽,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曹永民与被告焦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春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曹永民承担。审判长 赵卫民审判员 孙 尚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自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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