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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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1民初2010号案件名称
张×、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1民初2010号原告:张×,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韩×,山西省文水县人。 原告张×与被告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 孟维桃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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