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婕、郑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6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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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6586号案件名称
刘婕、郑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婕;郑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6586号原告:刘婕,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杨,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婕与被告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婕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明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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