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康玲、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9716号案件名称
潘康玲、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康玲;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9716号原告:潘康玲,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金觉寺街60-26号。本院在审理潘康玲与沈阳航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康玲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康玲负担。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