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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雄、柳连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8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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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8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应学雄、柳连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应学雄;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应学雄,男,1977年11月0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应学军,男,1975年08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系申请执行人哥哥。 被执行人:柳连云,男,1974年10月0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孟瑞瑞,女,1979年01月0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陈桂华,男,1973年06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梅锦连,女,1977年04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应学雄与被执行人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1122民初14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学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返还申请执行人应学雄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19700元,共计本息2297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34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柳连云、孟瑞瑞、陈桂华、梅锦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3345.5元,扣除执行费3345.5元,申请执行人应学雄受偿0元。 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柳连云欠申请执行人应学雄18万元,分18期支付,从2021年9月开始至2023年2月每个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同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樊俊勇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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