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525民初15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514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525民初1514号原告:周某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涛,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某某,系朱某某妻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涛、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口头承诺的利息28800元,总计68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7月13日,被告以开药店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至今,在原告不断催要下,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持借条系自己所写,本人与原告周某某素不相识,自己是向张某某借款,与原告没有关系;另涉案借款实收27000元,扣除利息13000元(砍头息);借条上的款项已分期归还张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交微信支付电子凭证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素不认识,原告周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朱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7月13日,朱某某为借款与周某某、案外人张某某同在饭店,期间案外人张某某从原告处拿钱,后在周某某与朱某某均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朱某某出具40000元欠条,案外人张某某分别将借款交予被告朱某某,借条交予原告周某某,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未书面约定利息。另查明,被告朱某某在涉案借款前与案外人张某某有多笔经济往来。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相关文件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40000元,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依法应当归还;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被告朱某某辩称涉案款已归还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微信支付电子凭证,仅说明与案外人有经济往来,以此证明还款不符合借还款交易习惯,证据不足。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欠款4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账号:34×××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304元,被告朱某某负担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翁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