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光荣、何国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6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608号
  • 案件名称

    周光荣、何国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光荣;何国良;高桂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周光荣,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被执行人:何国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被执行人:高桂英,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光荣与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光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没有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和线下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在与申请执行人周光荣谈话中,其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光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国良、高桂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光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