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普顺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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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676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普顺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大连普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春波;徐琳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汤显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普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姚家社区1号1层1号。法定代表人:高春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林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春波,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徐琳琳,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普顺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春波、徐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太平支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限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徐德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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