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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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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29号
  • 案件名称

    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29号原告:蒋晓卫,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梦蝶,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沛,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国孟,公司控股股东。被告:龙国孟,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卫与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卫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卫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3元,减半收取4191.5元,由蒋晓卫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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