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29号案件名称
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晓卫;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29号原告:蒋晓卫,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梦蝶,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沛,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国孟,公司控股股东。被告:龙国孟,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卫与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卫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卫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龙国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3元,减半收取4191.5元,由蒋晓卫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容慧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文章、丁绍伦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64号 下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荣满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