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翔、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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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95号案件名称
郑天翔、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天翔;刘航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95号原告:郑**,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刘航航,女,汉族,住陕西省。原告郑**与被告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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