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英、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9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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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946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秀英、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秀英;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秀英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因未掌握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处置。另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现被执行人就该房产的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19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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