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甫智、赵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86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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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8684-1号案件名称
戚甫智、赵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戚甫智;赵立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8684-1号原告:戚甫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梅,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华,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戚甫智诉被告赵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戚甫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甫智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甫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戚甫智已垫付),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戚甫智负担,退还戚甫智2825元。审 判 长 朴银实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马 源书 记 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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