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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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222号案件名称
王波、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波;张晓斌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222号原告:王波,男。被告:张晓斌,男。原告王波诉被告张晓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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