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雷苡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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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39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雷苡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雷苡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路油橄榄基地北侧。负责人:买曦。被执行人:雷苡飞,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与雷苡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苡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雷苡飞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雷苡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雷苡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雷苡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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