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飞、梁艳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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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1670号案件名称
李雪飞、梁艳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雪飞;梁艳红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1670号原告:李雪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梁艳红,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李雪飞与被告梁艳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艳红未到庭,本院维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暖气安装费10000元,利息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到隆化县安装暖气。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安装费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给,后原告找不到原告,遂提起了诉讼。梁艳红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梁艳红欠原告李雪飞暖气安装费,应当给付。因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雪飞暖气安装费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540元,合计11,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梁艳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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