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增、郭十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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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中增、郭十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中增;郭十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中增,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郭十国,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张中增与被执行人郭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张中增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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