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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盛、曹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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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85号
  • 案件名称

    曾凡盛、曹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曾凡盛;曹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盛,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曹飞,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本院(2020)川1521民初5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凡盛申请执行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退还定金50000元;2.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4.0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凡盛10000元,支付执行费164.09元;五、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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