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2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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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执27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7执2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武。被执行人: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1302。法定代表人:王聪。申请执行人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7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久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155002.92元及该款的违约金(以155002.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合计人民币3020元,由被告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56639)。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泰逸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由于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70602.9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要求其于收到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材料,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而遭退信。嗣后,本院以张贴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材料,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分别发起网络查询。但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3、2021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21年9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4、经关联案件查询,本院在执行(2020)苏0507执2537号案件时,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等登记信息。5、2021年9月3日,经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检索,被执行人系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执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案件后续有可能执行到款项,本院已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述案件中的应得款项100797.3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6、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70602.9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有执行标的17060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华杰审判员 路宽成审判员 邹建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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