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英、张登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10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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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10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文英、张登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叶文英;张登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10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文英,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4401155226,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砖井花园小区5幢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登银,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文英与被申请人张登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登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担保人孙贵洋所有的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文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登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孙贵洋所有的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瞿继生人民陪审员 胡新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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