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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恢1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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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恢19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存军;常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恢1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淮海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512-7。法定代表人:雷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存军,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常影,女,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皖062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存军、常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92199.88元。当日,向王存军、常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王存军、常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存军银行存款49353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存军、常影名下位于濉溪县(不动产权证号濉私房字第××号),王存军、常影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存军、常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存军、常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存军、常影分别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15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王 彪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英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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