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范小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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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676号案件名称
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范小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范小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法定代表人:郑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小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以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波敏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法定代表人:郑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小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以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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