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明、安再拜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特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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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特245号案件名称
安正明、安再拜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正明;安再拜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特245号申请人:安正明,男,1969年4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申请人:安再拜,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申请人安正明与被申请人安再拜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申请人安正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正明以被申请人安再拜目前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正明撤回申请。 审判员 徐万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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