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涛、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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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75号案件名称
杨海涛、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海涛;江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性,1989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江峰,男性,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顾峰审判员 高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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