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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1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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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1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卫平、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卫平;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盛红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金穗国贸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7439521T(1-1)。法定代表人:王德志,总经理。被执行人:盛红丽,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李卫平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盛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盛红丽、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共同偿还原告李卫平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以上共计1,1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若被告盛红丽、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李卫平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双方今后就此案永无纠葛,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原告李卫平负担。因盛红丽、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我院于2021年4月17日、4月19日、7月3日、8月24日、9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现已冻结。2.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查询信息,被执行人盛红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沃尔沃牌汽车一辆、豫A×××××别克牌汽车一辆、豫F×××××明锐牌汽车一辆、豫N×××××别克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再查封上述车辆。三、2021年9月6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盛红丽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侧商品大世界C区乙2号南数第2套(权利编号:C009634)房产一套,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2021年9月13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盛红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6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盛红丽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3日通过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盛红丽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丹尼斯百货发出(2021)豫1403执1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提取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分公司交纳给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金1500000元。六、以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有48件,其中18件以终本方式结案,17件以终结方式结案,4件以执结方式结案,1件不予执行,1件销案,1件其他方式结案,6件正在执行状态。以盛红丽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有21件,其中4件以执结方式结案,10件以终结方式结案,5件以终本方式结案,2件正在执行状态。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八、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九、申请执行人不要求现场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卫平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子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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