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潘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81民初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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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81民初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潘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凭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潘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81民初6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北环路1号新邮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750046328(1-1)。负责人:韦红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颜,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潘升,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诉被告潘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以潘升已还清本案所有欠款及诉讼费、律师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桂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玉娟书 记 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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