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226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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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226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226民初1019号原告: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江工业园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581986903U。法定代表人:卢毅,董事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法定代表人:陆彪,董事长。原告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6元,减半收取7573元,由原告广西环江润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韦瓞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覃潇潇书 记 员 徐春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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