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进海、韩英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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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2执875号案件名称
苏进海、韩英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进海;韩英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苏进海,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韩英只,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苏进海与韩英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19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履行本金60565元及利息。因韩英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进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未履行法律义务。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5日,向安阳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英只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三、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文军审判员 王廷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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