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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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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37号
  • 案件名称

    张景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景吉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37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景吉,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5090504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中街北路9号楼1单元3层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海城市公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24日被海城市公AN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宋彦轮,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592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景吉于2021年5月12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F656R3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海城市永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御景尚品附近路段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张景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mg/100ml。经查,被告人张景吉案发时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A2)。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查询信息、行车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景吉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景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景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景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景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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