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5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51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7号(3-01、3-02)。法定代表人:阎世昌,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9号8层。法定代表人:牟卫东,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标的为其他标的,且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赵梦辉审 判 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丹书 记 员 杜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