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欢庆、河南省腾达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初4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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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初4559号案件名称
朱欢庆、河南省腾达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朱欢庆;河南省腾达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菌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初4559号原告:朱欢庆,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南省腾达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陶维权。被告:河南菌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长江大道中段生态城70号楼三单元3楼302。法定代表人:马永超。原告朱欢庆诉被告河南省腾达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菌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欢庆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欢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朱欢庆负担。审判员 毛新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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