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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绍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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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396号
  • 案件名称

    郑绍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绍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郑绍慧,女,194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冯来峰,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郑绍慧与冯来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来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冯来峰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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