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发芝、覃礼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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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恢31号案件名称
许发芝、覃礼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发芝;覃礼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许发芝,女,住石阡县中坝镇垛角村七组。被执行人:覃礼彬,男,住石阡县中坝镇垛角村七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补偿款人民币65000元;2.缴纳执行费8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许发芝与覃礼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5,000元,其中: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0元,利息0元,律师费人民币0元,放弃金额0元,执行费0元。覃礼彬已于2021年9月10日自动履行完毕。至此,许发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覃礼彬的(2021)黔0623执恢3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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