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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斌、张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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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孙海斌、张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海斌;张志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海斌,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泽县御景湾小区三号楼二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志慧,女,198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相如路105号602室。本院在执行孙海斌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慧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10141010100000397381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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