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斌、张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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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海斌、张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海斌;张志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海斌,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泽县御景湾小区三号楼二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志慧,女,198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相如路105号602室。本院在执行孙海斌与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慧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10141010100000397381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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