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文、通化县英额布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恢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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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24号案件名称
宋文文、通化县英额布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文文;通化县英额布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闫朝军,村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文与被执行人通化县英额布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178.00元,现申请人申请放弃3,178.00元,现已经将执行款7,00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3.00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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