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张春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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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449号案件名称
张沛、张春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沛;张春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沛,男,汉族,1946年9月15日生,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张春霞,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生,住荥阳市。申请人张沛与被执行人张春霞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沛于2021年5月7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春霞支付申请人张沛1504.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春霞已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结案。故(2018)豫01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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