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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甲平与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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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74号
  • 案件名称

    秋甲平与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高峰;秋甲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74号 原告: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秋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袁  华人民陪审员   何正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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