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甲平与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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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74号案件名称
秋甲平与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高峰;秋甲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74号 原告: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秋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袁 华人民陪审员 何正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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