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珍与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财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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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财保44号案件名称
陈素珍与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素珍;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44号 申请人:陈素珍,女,1973年7月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法定代表人:宗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YRGT5U。法定代表人:杨中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素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79547.95元内予以冻结,并由案外人田真提供了其名下车牌号为渝X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79547.95元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田真提供用于担保车牌号为渝X号的车辆在579547.95元予以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3148元,已由申请人陈素珍向本院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陈春宇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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