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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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321号案件名称
王凯、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凯;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薛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5321号原告:薛慧,女,汉族,生于1975年9 月24日,住榆林市榆阳区肉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640。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位于府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02。被告:王乃荣,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1日,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凯,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薛慧与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王乃荣、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7755元及利息373771元,本息合计金额9415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法人,其为了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便于2014年12月1日前后,向原告借款567755元,并有借款兑现承诺合同,以其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及其恒源工业园区的资产和利润作为担保,原告向被告催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我院工作人员与府谷县人民法院核实,本案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退还原告薛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贾小霞书 记 员 陈长华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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