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明、刘志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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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852号案件名称
王家明、刘志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周三平;莫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明,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二组双江口3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秀,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二组双江口33号。申请执行人:陈芳芳,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进步村二组。申请执行人:王雅如,女,汉族,2012年2月5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进步村二组。被执行人:周三平,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栏垅乡栏市村程家组204号。被执行人:莫芳,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58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39号特变水木融城19栋502室。负责人:李云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李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与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均已于本案立案前将应尽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将其执行款135658.2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2021年8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9日,本院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其中被执行人莫芳有一处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书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处理,故未予处置。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告知其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家明、刘志秀、陈芳芳、王雅如考虑到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的财产状况,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3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三平、莫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1997.11元(其中赔偿款413669.22元、案件受理费2190元、执行费6137.89元),已执行到位135658.24元,尚余286338.8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超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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