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吉善、陈向丽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周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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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948号案件名称
孙吉善、陈向丽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周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津市明亮红运输有限公司;周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河津市晨昊运输有限公司;肖学荣;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河津市鸿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陈向丽;孙吉善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948号原告:孙吉善,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死者孙哲之父。原告:陈向丽,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死者孙哲之母。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负责人:强俊孝,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楠,男,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周珺,女,汉族,大专文化,村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晨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男,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董晓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学荣,男,汉族。被告:河津市晨昊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河津市鸿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莲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津市明亮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吉善、陈向丽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周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肖学荣、河津市晨昊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鸿锐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明亮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吉善、陈向丽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津市鸿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吉善、陈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孙吉善、陈向丽撤回对被告河津市鸿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新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桑 妮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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