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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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233号案件名称
邹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邹某某;汪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性,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性,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康市岚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某向申请人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6000元,共计306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75元、案件执行费456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照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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