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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善文、李前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7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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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7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林善文、李前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善文;李前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791号之二申请人:林善文,男,197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李前胜,男,1981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林善文与李前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前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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