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桂林附大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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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3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桂林附大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桂林附大医院;谭翠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3民初2658号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桂林灵川县桂北商贸城3栋6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68852007A。法定代表人:黄红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附大医院,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5KCTBB9C。投资人:周利民。第三人:谭翠丽,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附大医院、第三人谭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附大医院、第三人谭翠丽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附大医院、第三人谭翠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桂林科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彩线书 记 员 麦础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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